深圳市防水行業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深圳市防水行業協會。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本會是由深圳市從事防水行業相關的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自愿組成的、地方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服務會員企業,規范協調會員企業,維護會員合法權益,促進防水行業的健康有序發展。
第四條 本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第五條 本會登記管理機關深圳市民政局,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管理和的業務指導。
第六條 本會的活動地域為廣東省深圳市。
第七條 本會的住所為:深圳市。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八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
(一)開展會員培訓,幫助會員改善經營管理;提供會員咨詢服務;
(二)協助會員制定、實施企業標準,推動行業技術進步和技術創新;
(三)組織會員間的交流活動;
(四)開展市場評估,收集、發布行業信息,推廣行業產品或者服務;
(五)組織行業會展、招商,開展國內外經濟技術合作交流;
(六)協調會員之間、會員與非會員之間、會員與消費者之間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產生的爭議;
(七)溝通本協會會員與政府有關部門之間的聯系,協調本協會與其他協會或者組織的關系;
(八)在價格行政管理部門的指導下,監督行業內產品或者服務定價,協調會員之間的價格爭議,維護公平競爭;
(九)開展行業統計、調查,參與涉及行業發展的行政管理決策的論證,向市、區政府及有關部門反映涉及行業利益的事項,提出相關立法以及有關技術規范、行業發展規劃、行業標準、行業政策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十)協助市、區政府參與行業治理,參與協調會員與其員工之間的勞動爭議,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和諧。
第三章 會員
第九條 本會的會員為本行業的企業(其他經濟組織以及個體工商戶)。
第十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愿;
(三)在本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應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等相關證件;
第十一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擬入會申請登記表;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授權由秘書處審核通過;由秘書處注冊登記會員,并予以公告發給會員證。
第十二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參加本會活動、接受本會提供的服務;
(二)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對本會工作的提議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四)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五)對理事會做出的懲戒,向監事會提出申訴;
第十三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維護本會及本行業的合法權益;
(五)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六)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四條 會員繳納會費的標準:
(一)副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 40000 元;
(二)副秘書長每年繳納會費 20000 元;
(三)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 10000 元;
(四)會員單位每年繳納會費 5000 元。
第十五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證。會員 1 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六條 會員如不遵守本會章程,將由本會提出批評、教育;會員如有違反法律法規、行約行規以及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懲戒。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七條 本會由會員組成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
會員代表由會員直接選舉產生,會員代表每屆任期與會員代表大會換屆時間一致,不超過 4 年,可以連選連任。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本會在法律、法規規定范圍內的業務范圍和工作職能;
(二)選舉或者罷免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長、監事;(選舉采取無記名投票、差額選舉的方法進行)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監事)的年度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四)對本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五)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六)制訂或修改章程(含會費標準)、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七)決定終止事宜;
(八)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條 會員大會每屆 4 年。
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理事會、監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二十條 會員大會必須有全體會員/會員代表的 2/3 以上出席,章程制定或修改應當經參會會員的三分之二表決通過;其他事項應當經參會會員半數表決通過。
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紀要,并向會員公告。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為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由會長、副會長、理事組成,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依照會員大會的決議和本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理事人數不超過會員數的 1/3。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為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籌備和召集會員大會;
(二)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并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三)決定本會具體的工作業務;
(四)擬定本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
(五)制定本會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金的方案;
(六)決定本會各內部機構的設置,并領導本會內部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決定新申請人的入會和對會員的懲戒;
(八)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書長,決定本會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 根據秘書長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書長和本會辦事機構、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
(九)制訂本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本會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每六個月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須有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理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重大事項須無記名投票表決〗。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并向全體理事公告。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也可由會長委托副會長或秘書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副會長召集和主持。
1/3 以上理事可以提議召開理事會。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人數在 50 人以上的,根據需要可從理事中選舉常務理事,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組成!汲绽硎氯藬禐槔硎氯藬档娜种弧。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經理事會授權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第一、二、三、四、五、六、七、九項職權。常務理事會至少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會須有過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必須有出席會議常務理事過半數以上通過。
常務理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記錄,并向全體常務理事公告。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 4 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應當由會員大會差額選舉產生,并符合下列條件:
(一)從事本行業業務二年以上;
(二)熟悉行業情況,具備相應專業知識;
(三)無不良個人信用記錄;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其中法定代表人、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 70 周歲;
(五)法律、法規和章程規定的其他條件。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按照有關規定不得擔任社會團體領導職務的人員,不得在本會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
會長為本會的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條本會副會長、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對理事會負責。秘書長為專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組織制定、實施年度工作計劃和預算、決定;
(三)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提名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或解聘,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準;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三十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設三名監事以上,一名監事長。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或監事)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一條 監事會是本會的監督機構,對會員大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會員大會報告年度工作;
(二)監督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參會人員資格確認、程序和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本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監事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確認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事項的合法有效性,有權向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五)依法依章、公平公正協調處理內部矛盾,有權提出召開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協調有關事項表決議案,并維護當事人申辯權利;
(六)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副會長、理事和秘書長等開展業務活動損害本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情節嚴重的提出罷免建議,必要時向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七)提議召開臨時會員大會;在理事會不履行本條例規定的召集會員大會職責時,召集會員大會;
(八)接受會員對懲戒措施的申訴,對作出懲戒的程序和內容進行審查監督,必要時有權建議理事會重新作出決議或者提交會員大會表決。并將申訴處理結果報送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九)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監事會會議每六個月至少召開一次。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接受會員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
第三十二條 本會的秘書長采用聘任制,秘書長為專職,對理事會負責, 其工作直接向會長匯報。
第三十三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組織制定、實施年度工作計劃和預算;
(三)協調各辦事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辦事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準;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與信息公開
第三十四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條 本會接受捐贈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或變相攤派。
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有權向本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并提出意見和建議。對于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的查詢,本會應及時如實答復。
第三十六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 財產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秘書長以及工作人員私分、侵占、挪用本會財產的,應當退還,并在會員大會上進行檢討;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三十九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 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一條 本會進行換屆、變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須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二條 本會按照《深圳經濟特區行業協會條例》規定,于每年三月底前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年度報告,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第四十三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全員聘任制。本會應當同與建立勞動關系的工作人員簽訂勞動合同,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保障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
第四十四條 本會應當向會員公開下列事項:
(一)會費收取情況;
(二)服務項目收費及其他收入情況;
(三)經費使用情況;
(四)監事會、理事會決議、決定;
(五)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秘書長及其他工作人員與本會關聯交易情況;
(六)章程規定其他應當公開的事項。
經費使用情況每年至少公布一次,本協會建立信息公開制度,并由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五條 本會所屬行業或者相關行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會應當向全體會員發出警示通報:
(一)發生重大產品質量事故、服務質量事故、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重大腐敗案件的;
(二)媒體披露有關產品質量、服務質量或者食品安全問題的;
(三)市、區政府相關部門向本會通報有關產品質量、服務質量或者食品安全事件的;
(四)發生其他嚴重影響行業聲譽事件的。
第六章 黨建工作
第四十六條 本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執行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走中國特色社會組織發展之路。
第四十七條 本會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如暫不能單獨建立黨組織,支持通過聯合建立黨組織、選派黨建工作聯絡員等方式,在本組織開展黨的工作),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四十八條 本會黨組織是黨在深圳市防水行業協會中的戰斗堡壘,發揮政治核心作用;韭毮苁潜WC政治方向,團結凝聚群眾,推動深圳市防水行業協會中的戰斗堡壘,發揮政治核心作用;韭毮苁潜WC政治方向,團結凝聚群眾,推動發展,建設先進文化,服務人才成長,加強黨組織自身建設。
第四十九條 本會變更、撤并或注銷,黨組織應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報告,并做好黨員組織關系轉移等相關工作;本會換屆選舉時,應先征求上級黨組織對主要負責人審核意見。
第五十條 本會為黨組織開展活動、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場地、人員和經費支持,將黨建工作經費納入管理費用列支,支持黨組織建設活動陣地。
第五十一條 本會支持社會組織領導班子與黨組織領導班子交叉任職,優先推薦社會組織領導班子中的中共正式黨員擔任黨的組織以及紀檢組織領導。
第五十二條 本會支持黨組織對社會組織重要事項決策、重要業務活動、大額經費開支、接收大額捐贈、開展涉外活動等提出意見。
第五十三條 本會在協會(商會)黨組織主導下,建立健全行業自律管理體制,設立行業自律機構,推進行業誠信自律建設;行業自律機構主要負責人原則上由行業協會商會黨組織負責人(設立行業紀委的由紀委書記)兼任。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四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五十五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后 30 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八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五十六條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并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注銷動議: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會員大會決議解散的;
(三)依法被吊銷登記證書的;
(四)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工作的;
第五十七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并報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五十八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登記管理機關及有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本會應在清算結束之日起十五日內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第五十九條 本會經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六十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應移交給同類非營利組織,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九章 附則
第六十一條 本章程經 2019 年 01 月 09 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六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六十三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深圳市防水行業協會財務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需要,規范我協會的財務行為,強化內部管理和經濟核算,根據會計法規、制度要求,結合本協會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我協會及所屬各部門。
第三條 我協會及所屬部門應遵守執行國家各項財政法規制度,正確反映協會及各部門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依法繳納國家各項稅收,認真執行有關協議,正確處理內部財務關系,接受國家有關部門的檢查、監督。
第四條 我協會各獨立建賬部門,按照其職責和權限,制定和完善其各項具體管理辦法和實施細則,健全我協會財務管理體系。
第五條 凡本制度末及事項,可參照國家統一會計法規、制度和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章 基礎工作
第六條 健全原始記錄和管理制度。對各部門有關財務核算和管理的各類原始記錄,要進行統一保管,并指定專人負責。
第七條 加強財務審核工作。
l. 設置稽核崗位,負責原始憑證和記賬憑證的稽核,嚴格按照會計人員工作規則和有關的規定審核原始憑證和記賬憑證。報銷人員必須提供合法有效的原始憑證,對于不合法或手續不完備的原始憑證,財務有權拒絕報銷。
2. 堅持會計報表與賬簿核對,做到賬證相符和賬表相符。
3. 堅持會計對財務報表審核,檢查報表間的勾模關系是否相符,確保報表質量。
第八條 加強票據管理。
1. 財務部門的票據要做到專人購領,專人保管,專人開票,專柜存放,專賬記載,專表反映,并且做到防火盜防霉蛀。
2. 財務部門負責公司的票據管理工作。負責到稅務局等部門購領票據,并向有關部門發放。對已使用票據要及時核銷,存根聯要妥善保管。
3. 票據專管員需要更換時,應辦理票據、臺賬移交手續,由財務負責人監交,以免出現差錯。
第九條 健全財產物資的管理及清查盤點制度,各有關部門應定期進行全面的財產物資清查盤點,做到賬、物、卡相符。財務部門要派專人到有關部門監督檢查工作,對于盤盈、盤虧、毀損以及報廢的物資,要如實上報盤存的結果,并查明原因,對因該職行為造成損失,應追究有關部門和人員的責任。
第十條 加強會計電算化工作,進行財務人員的計算機知識培訓,實現會計核算電算化,加強計算機規范化管理,不斷提高運用計算機參與財務管理的能力。
第十一條 會計檔案的管理及移交工作。財務部門在年度終了后,應對全年度的會計憑證、會計賬冊,會計報表及其它有用的會計資料進行有序的整理,并妥善保管,按規定的時間配合檔案管理人員將會計檔案歸入檔案室。
第三章 財務預算管理
第十二條 各部門編制費用和項目總預算及年度預算。
第十三條 協會管理費預算由財務部根據上年實際支出水平,結合本年度費用的增減因素編制,并分解到各職能部門。
第十四條 財務費用由財務部根據負債總額,利息率等確定。
第十五條 固定資產投資由有關部門根據協會長期發展規劃制定年度內的預算。
第十六條 資金籌措預算由財務部根據資產投資計劃,并結合協會財務狀況貶值。
第十七條 財務部負責匯總制定全協會年度總預算并經財務經理批準,報理事長批準。
第十八條 財務預算一經確定,年度內一般不予調整,如遇較大的價格變動等因素的影響,應及時寫出書面報告,提出修正意見,經財務經理審核,報理事長批準,可追加計劃,財務部執行。
第四章 流動資產
第十九條 流動資產包括現金、各種存款、應收賬款、其他應收款、存貨等。
第二十條 加強現金管理,嚴格執行中國人民銀行《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嚴禁設立小金庫。
第二十一條 貨幣資金實行嚴格管理,堅持銀行存款按月與銀行對賬單核對制度,及時清理未達賬項。
第二十二條 會計人員應嚴格審核各類原始憑證,對于不符合規定或手續不齊全的單據,財務人員有權拒絕報銷。
第二十三條 嚴格控制內部借支。職工因公出差或采購零星材料,需要借支現金的,必須填列借款單,寫明借款理由,由所在部門領導或理事長簽字后到財務部辦理借款手續。數額較大的現金借支必須提前一天向財務部預約,以便做好準備。職工因采購材料、設備等需借支票或匯款、匯票等,也要填列銀行付款申請單,注明借款理由,由所在部門領導或簽字,到財務部辦理借款手續,財務不應將支票、匯票充分填列,不得留空;對于進行小生產核工程承包的項目,購買大宗材料或設備時,必須向財務部提供訂貨合同,否則財務部不予付款;對于無合同的借款,按現金借支手續審批。部門或項目購買自用設備、儀器時,除必須由所在部門領導同意外,還須由理事長審批同意方可按固定資產管理辦法辦理手續。以上各類借款應及時報銷。差旅費借款應在出差回來后十天內予以報銷,材料及設備款也應在貨到后及時清理報銷。長期不辦理報銷手續者,財務部有權拒絕辦理其他各類借款,并限期予以報銷,F金借支超過三個月以上者,按月總1%予以處罰,并從其本人工資中扣除本金及利息。各類借款均應視部門資金情況進行辦理,部門資金如出現赤字,財務部應拒絕付款。各類費用報銷必須嚴格審批程序,屬有形物資報銷的須有驗收人簽字。
第二十四條 各項應收款和預付款要定期核對和清理。財務部每季度將往來明細列表與各部門核對。每筆應收款都應落實到具體負責人,做到誰經辦,誰負責回收或報帳。各部門之間不得以任何方式進行資金拆借,部門也無權將資金借給外單位。
第二十五條 嚴格庫存材料管理制度,各項目購得材料后,必須憑該部門負責人簽字,經辦人簽字的發票辦理庫存材料入庫手續,填列材料入庫單,財務科根據發票和入庫單入帳,月末各項目必須填列材料出入庫清單,財務部據以核對,核對無誤后,再行入賬。各有關部門必須在月末或年末配合財務部對庫存材料進行清點、盤庫,并對盤盈或盈虧的庫存材料及時進行處理。
第五章 固定資產及無形資產、對外投資
第二十六條 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超過一年的,設備單位價值2000元以上,并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質形態的資產。固定資產管理部門負責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制定公司固定資產管理制度和固定資產目錄及固定資產出入庫手續。
第二十七條 應對固定資產進行管理,年度終了前必須進行全面清查盤點,做到賬、物、卡相符。對于盈盈、盈虧的固定資產應當按規定及時進行處理。
第二十八條 單位報廢和轉讓固定資產,必須由主管部門批準。報廢和轉讓大型的、精密或者貴重的設備,應當經過有關部門鑒定,報主管部門、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等批準。
第二十九條 固定資產被取得時的實際成本記價,具體記價方法參照《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固定資產修理費用,直接記入當期成本。
第三十一條 無形資產是指單位長期使用不具備有實際形態的資產,它代表單位擁有的一種法定權和優先權,或者是單位所具有的高于一般水平的獲利能力,它包括專利權、商標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商譽和其他財產權利。
第三十二條 無形資產取得時的實際成本支出記價。
第三十三條 對外投資是指單位用貨幣資金、實物、無形資產等向其他單位的投資,單位對外投資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報經主管部門批準。對外投資必須進行充分的技術和經濟論證,堅持投資回報原則,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單位利用實物、無形資產等對外投資,原則上應按照規定進行資產評估。
第三十四條 單位對外投入的要求回報的投資,應當用于興辦具有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依法簽定投資協議或者合同,明確投資人、受資人與經營者之間的責任、權利和利益。
第六章 收入管理
第三十五條 收入是指我協會會費收入以及開展服務等其他活動依法取得的非償還性資金。包括:
1. 業務收入包括展覽費收入、信息費收入、技術服務費收入、咨詢費收入等。
2. 其他業務收入包括會費、會議費收入、培訓費收入等。
第三十六條 收入管理的要求
l. 協會組織收入要嚴格遵守國家政策規定,各項收入的來源應當合理合法。
2. 協會必須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收費范圍和標準。調整收費范圍和標準,必須按規定程序報經有關部門批準。
3. 協會必須按規定使用財政、稅務等部門統一印制的票據。
4. 協會應當加強帳戶管理,各項收入要及時入賬,防止收入流失。
5. 協會的各項收入必須全部納入協會預算,統一核算管理。
第七章 支出成本費用管理
第三十七條 支出是開展業務及其他活動發生的資金耗費和損失。包括:
(一)業務支出,即相對于業務收入所發生的費用。
(二)其他業務支出,即相對于其他業務收入所發生的費用。
(三)管理費用支出:工資、福利費、保險費、辦公費、招待費、差旅費、運輸費、修理費、折舊、租賃、稅金、出國費、會議費、審計費、住房公積金。
第三十八條 單位對同一期間發生的各項支出,應當按用途歸集到業務支出、其他業務支出和管理費用的相關科目中?梢灾苯託w集的,應當按用途歸集到相關科目中;無法直接歸集的,應當在各相關科目中合理分攤,費用應當與收入配比。
第三十九條 單位從有關部門取得的有指定項目用途并且要求單獨核算的專項資金,應當在統一的會計賬簿中專項予以核算,按照規定的用途開支,并按照要求定期向有關部門報告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項目完成后,應當報送專項資金支出決算和使用效果的書面報告,接受有關部門的檢查、驗收。
第四十條 為加強支出管理,我協會實行內部成本費用管理辦法。財務部對各部門收支情況分別核算,并在每月初將上月的財務運作情況表報送各部門,包括部門損益表和成本費用明細表。
第八章 稅金管理
第四十一條 建立納稅申報制度,辦稅人員必須按月按時向稅務局申報繳納各項稅收。
第四十二條 各項稅收都按國家有關規定繳納。
第四十三條 財務部門必須正確計算應納稅款,按時足額上繳稅款。
第九章 財務報告和財務分析
第四十四條 財務報告是單位一定時期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總結性書面文件。財務報告集中、總括反映單位預算的執行、調整以及執行財務缺席和財經紀律等的情況。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定期向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的報表使用者提供財務報告。
第四十五條 單位的年度財務報告包括資產負債表、收入支出表。資產負債變動的情況,財務收支變動對事業發展的影響,本期或者下期財務狀況發生重大影響的事項,財務收支計劃執行情況以及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等。
單位應當定期按照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規定的統一格式和要求編制財務報告。
第四十六條 單位財力分析的內容包括預算執行、資產使用、支出狀況等。
財務分析的指標包括:資產負債率、收入計劃增長率、收入增長率。支出計劃完成率。單位可以根據其本身的業務特點增加財務分析指標。
第十章 財務檢查
第四十七條 協會財務部門應嚴格執行國家經濟政策、財政法規、財經紀律,財務部門應定期組織本單位的財務自查工作。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及時處理,重大財務問題應以書面形式報告領導,以便妥善解決。
第四十八條 財務部門對國家和主管機關來我協會檢查工作,應派專人提供有關會計資料,如實反映情況,積極配合財務檢查工作。
第四十九條 協會各部門負責人任期屆滿或撤并,由協會公司內部實行財務審計,必要時,可聘請有關審計部門審計。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五十條 本制度自頒發之日起實施,與其相抵觸的其它財務制度隨之廢止。
第五十一條 本制度由協會財務部負責解釋
深圳市防水行業協會
2016年9月9日
深圳市防水行業協會檔案(文件)管理制度
第一條 為規范對本協會檔案(文件)資料管理,根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存檔范圍
一、關于本協會成立、撤銷、更名等文件資料。
二、會議的通知、請示、報告、批復、領導講話、會議資料等。重大事項,大事紀,上級來文、對外發文與有關單位的往來文書,反映協會大事記及重要活動的簡報、照片、錄像等。
三、本協會活動的策劃、預算、活動總結等資料。
四、人事變動的文件材料以及關于員工的的文件材料。與有關單位簽定的合同、協議書等文件材料。
五、員工勞動合同、獎勵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第三條 檔案(文件)管理
一、檔案(文件)的最終整理、管理工作由秘書處負責,要求存檔的各種資料必須整潔齊備。
二、對存檔(文件)資料要按照順序存檔。
三、對存檔(文件)資料要定期進行整理,確保檔案(文件)安全。
第四條 檔案(文件)使用
一、任何使用社會團體檔案(文件)的人,經由會長批準,并由專職人員將所需檔案(文件)找出交相關人員使用。
二、使用檔案(文件)要注意檔案的完整與清潔,不得隨意損毀檔案。
三、使用中丟失,要將情況及時報秘書處,并進行丟失登記。
四、使用完畢后要及時交還秘書處。
五、任何查閱人員,必須保證檔案(文件)完整,未經批準不得隨意在檔案(文件)上涂改,帶出、復印。
第五條 檔案(文件)管理工作流程
一、社會團體資料由秘書處及時收集整理。
二、秘書處整理好資料后交會長審查。
三、通過會長審查后,資料交由秘書處規整存檔。
第六條 檔案(文件)銷毀
保存的檔案(文件)超過期限或該檔案作廢時,經會長批準,由專人銷毀,以防丟失。
本制度經深圳市防水行業協會第一次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于2016年9月9日起施行。
深圳市防水行業協會
2016年9月9日
深圳市防水行業協會印章管理制度
為保護深圳市防水行業協會的合法權益,正確行使權力,根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制定本辦法。
一、本協會印章,包括協會公章、財務專用章、發票專用章、法人章、內部辦事機構使用的其他專用章,皆屬本辦法管理范圍。
二、印章的使用權限
1、使用協會印章應由協會會長批準。
2、印章由秘書處統一管理,由專人負責保管。
3、協會財務章和法人章要分管。
三、印章的使用范圍
1、經會長批準,以協會名義發出的公文。
2、與有關部門聯合印發的公文。
3、會員證書、資格證書、榮譽證書等。
4、從事公務活動及其他事項需開據的介紹信、證明書、收據等。
四、印章的管理
1、協會及各部門印章由秘書處指定專人管理,嚴格用印管理,未經協會會長批準不得使用印章。印章保管人應對需蓋章文件內容予以核對,經核對無誤的方可蓋章,并在“印章使用登記簿”進行登記,留存原件。
2、印章管理人員應恪盡職守,照章辦事,嚴把用印關,對違反規定使用印章的,應根據情節給與批評和必要的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應依法追究責任。
五、本會印章如遺失,要及時發表舊章作廢的聲明,并向主管部門和社團管理部門說明情況,重新辦理新印章刻制手續。
六、本制度經深圳市防水行業協會第一次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于2016年9月9日起施行。
深圳市防水行業協會
2016年9月9日
深圳市防水行業協會證書管理制度
為規范本協會證書保管和使用,確保其過程合法合規,依據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制定本制度。
本協會證書由協會秘書處辦公室保管,并存檔案柜。選擇保管觀念強、堅持原則的人員來負責保管證書。
證書保管人員要注意嚴密保管法人證書,保證證書的正常使用和絕對安全,防止法人證書被偽造、涂改、損毀、出借、轉讓。
證書需要復印件時要注明用途加蓋公章。證書原件需要帶出辦公室辦事需經協會辦公室負責人審批。使用完畢后要隨時歸還到協會秘書處辦公室,交到專人管理并放回檔案室。任何人不得將證書隨意放置在辦公桌上或將檔案柜敞開,若因個人工作疏忽發生證書被盜用或丟失現象,保管人員應負相應責任。
一旦發現證書有異常情況或丟失,立即報告協會領導,查明情況,及時處理,登報公告并上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補辦手續。
證書保管人員要注意按時辦理社會團體年審工作,保證法人證書有效性。
本制度經深圳市防水行業協會第一次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于2016年9月9日起施行。
深圳市防水行業協會
2016年9月9日
深圳市防水行業協會信息公開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深圳市防水行業協會信息發布工作,及時發布協會的有關信息,提高協會工作的透明度,充分發揮協會信息對會員單位的服務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深圳經濟特區行業協會條例》關于信息公開的規定,結合協會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信息發布是指將可能對本行業、會員單位產生重大影響的信息,在規定的時間內,以規定的方式向會員或社會公布的行為。
第三條 協會應持續履行信息發布的義務,做到信息發布真實、準確、完整、及時,確保沒有虛假、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發現已發布的信息有錯誤、遺漏或誤導時,應及時發布更正公告、補充公告或澄清失實公告。
第二章 信息公開的范圍
第四條 協會對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應當主動公開:
(一)需要行業和會員單位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
(二)關系會員單位日常重大工作事項的;
(三)依照協會章程和其他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
第五條 協會應當依照第二條、第四條規定,適時重點公開發布下列信息:
(一)向社會公開信息范圍:
(1)登記事項、章程、組織機構、接受捐贈、信用承諾等;
(2)行業發展有關規劃、規范性文件、重大政策文件、可公開的課題研究成果等;
(3)有關行業統計與分析情況;
(4)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的各項活動;
(5)協會接受政府委托服務事項及運行情況等。
(二)向會員公開信息范圍:
(1)協會規章制度、年度工作報告、會員代表大會或理事會的決議;
(2)會費收支情況以及涉及重大資產變化的事項等;
(3)第五條第一款公開的內容。
第六條 上述公開的信息必須具有正當的出處,并應記錄和存檔。
第七條 協會應當建立健全信息發布安全保密制度,明確保密的信息內容。協會的信息公開發布,應當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和協會其他有關保密制度的規定。
協會不得公開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相關信息。但是經權利人書面同意或者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除外。
第三章 信息公開的應用原則
第八條 協會公開的信息應嚴格執行安全保密制度,除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予公開或涉密及有可能涉密的信息以外,應依照本制度規定第五條的公開范圍執行。
第九條 涉及到行業和社會重大影響的重大事項的發布,須報請政府相關業務指導部門同意,經充分磋商統一口徑后,方能公開發布披露。
第十條 發布的信息應具有較強的時效性,對于過時或陳舊的信息,不予發布。
第十一條 信息發布要堅持“誰發布、誰簽字、誰負責”的原則。各部室要確保發布信息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
第十二條 協會各分支機構、實體機構和會員單位,未經理事會決議或協會授權,不得以協會名義向公眾發布信息。
第四章 信息公開的方式
第十三條 協會要根據信息的不同內容,分別采取以下方式公開:
(一)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行業會議、行業論壇等;
(二)文件通知;
(三)官方網站、官方微信公眾平臺等新聞媒體。
第十四條 協會要創新信息交流機制,積極運用互聯網方式公開信息,充分發揮網絡媒體和新媒體的傳播優勢,推動改善信息發布效率,擴大協會影響力。
第五章 信息公開的程序
第十五條 信息公開的時間根據信息源及信息的性質確定:
(一)屬于國家層面和行業層面的各類政策信息,應在獲取后及時向行業內公開傳播。
(二)屬于協會層面的各類工作信息,應根據實際情況在不同時段,經協會領導批準后及時向行業內公開。
第十六條 凡是公開的信息,要遵循以下程序辦理:
(一)提供信息的部門經辦人填寫《網絡信息發布審核登記表》,報部門負責人核對相關信息資料并簽字確認;
(二)秘書長進行規范性審查并簽發;
(三)經辦人將信息稿電子文檔發送協會信息中心,信息中心加載前核對電子文檔是否符合發布格式要求,審批程序是否齊全,審核無誤后加載。
(四)信息中心將發布稿連同《網絡信息發布審核登記表》一并存檔,以備查閱。
第十七條 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信息,應該自該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 20 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法律、法規對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章 信息公開的主管部門
第十八條 政策研究部負責推進、協調信息公開工作,同時負責搜集、整理國家和行業層面的信息公開工作。
第十九條 信息中心作為信息公開工作的協同部門,負責及時加載信息源,在協會網站或官方微信公眾平臺上公開報道。
第二十條 各部室負責提供相關業務信息。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制度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后生效,印發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條 本制度由深圳市防水行業協會負責解釋。
深圳市防水行業協會
2016年9月9日
深圳市防水行業協會自律公約
(深圳市防水行業協會2016年9月9日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為了促進深圳市防水行業健康有序地發展,規范企業生產經營行為,建立和完善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制度要求的企業誠信體系,維護行業的整體利益和企業的合法權益,提高防水工程質量,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和維護社會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當競爭法》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以及其它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公約。
第一條 自覺遵守國家和地方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管理規定,接受政府相關部門的監督、管理、檢查。
第二條 堅持守法經營、誠信為本的原則。生產防水材料的企業要嚴格按國家有關產品質量標準組織生產,不得以次充好,以假亂真,不得偽造或冒用他人廠址、廠名、品牌。產品必須經嚴格檢驗合格方準出廠,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欺騙用戶,明確向用戶提供真實信息,所有在深圳地區銷售的產品應向用戶提供內容真實的《建設工程防水材料質量保證書》(以下簡稱《質保書》)。
第三條 堅持質量第一原則。防水施工企業必須嚴格執行國家和地方規范、標準,嚴格按設計要求組織施工,簽署本公約的企業進入施工現場的材料自愿提供《出廠合格證》和《質保書》,必須經現場見證抽樣檢驗合格后方能使用,自覺抵制假冒偽劣產品,每道工序的施工質量必須經相關質量責任人檢查合格簽字后才能隱蔽。
第四條 堅持合理競價、公平競爭原則。不得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以低于成本價惡性競爭,不得用降低產品質量或施工質量為手段降價競爭,擾亂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損害他人或消費者權益,造成社會不穩定。
第五條 從事防水材料生產和施工的企業和個人,均不得捏造、散布虛假信息,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不破壞行業市場秩序,自覺維護行業整體利益。
第六條 強化服務意識,堅持用戶至上原則。材料生產企業要提供防水材料使用說明,施工企業要保證施工質量并提供及時高效的保修服務,不得推卸責任或拖延保修,自覺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第七條 自覺接受政府相關部門的監督檢查和社會監督。防水生產和施工企業要公開違約責任,防水行業協會將在防水網上公開舉報監督電話,收到舉報信息后將迅速通報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或市建設主管部門,并協助政府主管部門對違規行為進行查處。
第八條 生產企業生產的防水材料經市場監督局抽樣檢驗不合格者,深圳防水網上將進行公示。
第九條 施工企業進場材料經見證抽樣檢驗不合格者,應就地封存并報深圳市、區相關工程質量監督站,由主管部門進行處理,深圳防水網也將對相關信息進行公示。
第十條 深圳市、區工程質量監督站在監督檢查和專項驗收過程中將隨時抽查防水材料和《質保書》,深圳市防水行業協會將積極配合質量監督站開展相關工作。如發現同一廠家同一品牌的材料一年內兩次以上(含二次)檢驗不合格者,將建議市主管部門進行公示并清出深圳市場,如發現現場使用材料的數量、品牌等信息與《質保書》不符者,將追查材料來源并對施工企業進行警示。
第十一條 深圳市防水行業協會將隨時收集、跟蹤防水質量信息,對質量優良產品和信譽良好企業進行網上通報表揚并向社會推薦,對質量低劣的產品和違約企業給予警示、通報批評,對多次違反自律公約的會員,經深圳市防水行業協會會員大會半數以上會員通過后取消其會籍并進行公示,同時通報相關政府部門。
第十二條 本公約由深圳市防水行業協會發起制定,深圳市防水行業協會會員均為本公約的發起單位,但發起單位不以防水行業協會會員為限,深圳市防水行業的從業單位,無論是否加入深圳市防水行業協會,均可加入本公約。
第十三條 深圳市防水行業從業者接受本公約的自律規則,均可申請加入本公約;本公約成員單位也可以退出本公約,并書面通知防水行業協會,防水行業協會定期公布加入及退出本公約的單位名單。
第十四條 本公約自簽署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條 本公約由深圳市防水行業協會負責解釋。
深圳市防水行業協會
2016年9月9日
深圳市防水行業協會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建立科學、規范的人力資源管理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 ),國家、省、市有關勞動政策法規和《深圳市防水行業協會章程》(以下簡稱《章程》),結合本協會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協會專職工作人員,協會專職工作人員在協會秘書處工作,協會秘書處按照精簡高效原則進行人員配備,建立人力資源管理機制。
第二章 崗位設置
第三條 協會秘書處崗位設置為會長一名、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一名,其它工作人員包括會員部、發展部、綜合部、信息部、培訓部、財務部等崗位。根據協會秘書處實際情況,一名工作人員需兼任多個工作崗位。
第四條 協會會長根據協會章程經理事會選舉產生,協會秘書長由協會秘書長提名、協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產生。
第五條 協會其他工作人員由協會會長秘書長根據工作需要聘用,聘用人數和崗位安排由秘書處報協會理事會批準辦理。
第三章 員工選聘
第六條 協會秘書處專職工作人員除第四條規定人員外,其他人員采用選聘方式任用。
第七條 選聘原則
公司選聘工作堅持“德才兼備、任人唯賢、注重實績、群眾公認、公開透明、公平公正、擇優錄用”原則,做到人盡其才、才盡其用。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聘用為協會員工:
(一)曾經被協會開除或未經核準而擅自離職者;
(二)被剝奪公民權利者;
(三)被通緝者;
(四)受刑事處罰,尚未期滿者;
(五)拒絕身體健康檢查或經指定醫院體檢查實身體健康狀況與勞動崗位要求不相符合者;
(六)患有精神病或嚴重傳染病或吸用毒品者;
(七)未滿16周歲者;
(八)政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者。
第九條 選聘方式
員工的選聘根據情況采用對外招聘、招收應屆畢業生等方式。招聘、招收人員經會長、秘書長面試合格后即可入職。
第四章 勞動關系管理
第十條 勞動合同
(一)勞動合同簽訂
1、協會依法與符合入職條件的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一經簽訂,協會與員工雙方必須共同遵守。
2、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并應在一個月內辦理勞動合同簽訂手續。
(二)勞動合同期限
1、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二種。
2、新入職員工的勞動合同為試用期1個月后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3、固定期限原則上按一年期限簽訂。
4、連續在協會工作滿十年者,除員工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三)勞動合同變更
協會與員工經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變更合同應辦理書面變更手續。
(四)勞動合同續簽
對于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協會與員工雙方同意在勞動合同期滿后續簽勞動合同的,應在原合同期滿前三十日內重新訂立勞動合同。
第十一條 勞務協議
(一)退休人員聘用
1、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聘用退休人員,聘用退休人員應辦理聘用手續,簽訂《退休人員聘用協議》。
2、聘用協議一年一簽。
第十二條 入職手續
應聘人員面試及體檢合格后,按照錄取通知確定的日期和地點,親自辦理入職手續。
(一)入職程序
1、提供相關備案資料
入職員工本人一寸證件照片2張、身份證、學歷證明(畢業證、學位證)、執業(職業)資格證、居住證(非深戶人員提供)的復印件。
2、如實填寫個人信息
員工信息采集表。
3、簽訂勞動合同
(二)個人資料要求
1、員工應提供真實有效的個人資料,如有虛假,構成欺詐行為的,一經發現,協會有權立即解除勞動合同,并不給予任何經濟補償。
2、員工個人資料一旦有所變化(包括戶籍、住址、聯系電話等)應及時向協會秘書處申報變更,以確保與個人有關的各項權益。
第十三條 勞動合同試用期
員工在正式聘用之前,一律實行試用。
(一)試用期限
試用期為一個月。
(二)試用期報酬
試用期工資為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
(三)轉正手續
試用期滿,工作表現合格的,辦理轉正手續,予以正式聘用。
(四)聘用關系解除
1、試用期間,工作表現不符合錄用要求的,協會可解除聘用關系。
2、在試用期內辭職者,須提前至少二天向協會秘書處提出申請。
第十四條 應屆畢業生轉正定級
協會接收的應屆畢業生,見習期滿(一周年)后,由協會秘書處辦理轉正定級手續。
第十五條 勞動關系解除
(一)協會解除勞動合同
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協會可以隨時以書面通知的方式與當事員工解除勞動合同:
(1)簽訂勞動合同時,所出示的個人資料存在虛假或欺騙行為,致協會誤信造成損失者;
(2)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者;
(3)違反勞動合同或協會規章制度經協會秘書處認定情節嚴重者;
(4)工作中嚴重失職,釀成責任事故,或損壞協會的財產(含代為第三方加工、存儲、運輸等的財產)給協會造成經濟損失單次達5000元(含本數)以上,或合同期限內造成經濟損失累計達10000元(含本數)以上者;
(5)營私舞弊,侵占、挪用公司資金、財務等其他行為或給協會聲譽、信譽造成重大損害者;
(6)對同事實施暴力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而使之受到傷害情節嚴重者;
(7)故意損壞協會物品者;
(8)連續曠工時間超過五天,或一年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十天者;
(9)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協會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協會秘書處指出仍拒不改正者;
(10)工作期間拒絕服從會長的指揮、管理(包括工作崗位臨時調整、臨時分派工作任務等),經勸說拒不改正,導致協會秘書處指派的工作任務不能按時、按質、按量完成或造成較大損失者;
(11)被判有期徒刑以上的刑事責任者或勞動教養者;
(12)協會規章制度規定的須嚴肅紀律處分而開除者。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當事人解除勞動合同:
(1)患病或非因公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協會秘書處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員工績效考核結果為不稱職的,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后,績效考核結果仍為不稱職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二)員工解除勞動關系
1、合同期未滿自行提出辭職及合同期滿終止合同
(1)合同期未滿自行提出辭職的員工應提前三十天提出書面辭職申請,書面辭職申請需員工親筆簽字確認,遞交書面辭職申請后按離職程序辦理離職手續。
第十六條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得辭職或調出:
(一)因經濟問題,正在接受審查的;
(二)借公款、公物未還的;
(三)玩忽職守,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為處理完結的。
第十七條 離職手續
(一)離職程序
1、員工與協會解除/終止勞動合同,須在離職前妥善處理完工作交接事宜,完備離職手續。
2、離職交接內容
(1)交還所有歸屬協會的資料、文件、辦公用品以及其它公物;
(2)向指定的同事交接經手的工作事項;
(3)如簽訂其它合同或協議的,按約定辦理。
(二)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等停繳
1、員工與協會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日期為每月15日前的,在當月辦理停繳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等手續;
2、員工與協會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日期為每月15日后的,在次月辦理停繳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等手續。
(三)離職證明
1、員工離職由協會秘書處開具離職證明。
2、未按規定完備離職手續即擅自離開工作崗位的,協會秘書處不開具離職證明。
第十八條 違約責任
(一)合同期未滿,由于員工個人原因自行離職的,不能獲取任何形式的賠償金、補償金。
(二)合同期未滿,由于員工個人原因自行離職并未能提前三十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協會要求解除聘用合同的,除承擔本條第(一)款責任之外,還需向協會全額賠償因員工單方解除本合同導致嚴重影響學會正常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三)員工違反協會規章制度并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四)員工應支付給協會的賠償款、違約金等款項,協會有權直接從員工的工資中扣減,不足部分員工應另行支付。
第五章 工作紀律與獎懲
第十九條 工作紀律
(一)員工應自覺執行協會的各項規章制度,按時出勤,忠于職守,不允許在上班期間內干私活或擅自從事 “第二職業”。
(二)員工應當積極、主動地履行職責,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務,不得弄虛作假,不可推諉,推卸責任。
(三)員工必須服從會長管理,秘書長或副秘書長的指令。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會長或秘書長的工作安排和指令。對會長的指令動機存在重大疑問的,應立即向其提出,由其決定該指令的執行或撤銷。
(四)員工不得收受任何種類的賄賂或利用職權貪污侵害公司的經濟利益,不得違反安全規定,不得危害他人安全,不得利用職務營私舞弊、損公利己,不得偷盜協會的財物、現金或其它資源,遇有協會利益受到損害或者威脅的情形,需立即向協會會長報告,不得拖延或隱瞞。
(五)員工未經授權,不得超越崗位職責范圍行使權力,不得擅自簽署和向外發送超越職權的任何文件、信函、傳真,不得代表協會出席會議、談判、簽約、招投標等,不得擅自出借協會的場地、物品、設施,不得擅取協會的任何數據、記錄或物品。
(六)出席協會秘書處召集的會議,員工應至少提前10分鐘到達會場。遇有地方政府、上級主管部門、行業主管部門領導、重要外賓或客戶出席的重要會議,按通知要求提前到場,沒有通知要求的提前30分鐘到場。開會期間,手機關閉或調至震動狀態,不得頻繁外出接聽電話或發短信,遇有重要會議不可接聽手機、發短信。
(七)員工應體現良好的個人素質,不允許在工作場所發生打架、罵人、不文明用語等不文明的行為或滋事干擾協會的管理和業務活動;不允許在工作崗位、辦公場所吃零食、喝酒、賭博、打牌、玩游戲、在電腦上看電影電視及進行其他違法、違規行為;不允許散布謠言,致使協會或領導和同事蒙受不利;不允許賭博、酗酒和有傷風化道德的行為。
(八)員工應自覺維護辦公秩序,不在辦公區域內喧嘩,私人通信工具應調低音量,保持辦公場所的清潔和辦公設備的外觀整潔,禁止隨便張貼廣告,所有需在公共場所張貼的材料必須經秘書處的事先批準。
(九)協會分配給員工使用的電腦、電話、硬盤等辦公用品是為了保證員工的工作需要,員工應妥善保管協會財物、重要文件和數據,不應用于其它用途或致使協會財務、設備等遭受不利。未經許可,不得翻閱和挪用同事桌面的文件和物品。
(十)不準將私人電腦接入協會網絡;非經批準,不得外借或借用他人電腦,以免損壞機器或泄露協會機密;不準擅自卸載預裝防毒程序,不得從網絡下載可疑程序;不得利用因特網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泄露國家秘密等犯罪活動,不得制作、查閱、復制和傳播違法信息、傳播謠言。
(十一)未經授權,不得接受外界、新聞媒體有關協會任何內容的采訪或為之提供與協會相關的信息。
第二十條 獎勵表彰
(一)對模范遵守協會的各項規章制度,為協會創造價值,突出完成業績目標的員工,學會將酌情予以獎勵;
(二)獎勵包括口頭表揚、書面表揚、突出貢獻獎勵、晉級加薪等;
(三)口頭表揚由會長或秘書長直接給予,用于對日常工作表現出色的員工、進步明顯的員工,旨在及時肯定員工的貢獻和進步。
(四)書面表揚由秘書處給予,可同時給予一定的現金或物質獎勵。
(五)突出貢獻獎勵由秘書處給予,主要是指突出完成年度業績目標,或挽救協會利益等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員工。該獎勵以“先進個人”等方式授予,將獲得獎牌或證書,載明員工姓名和做出的貢獻,同時給予現金或物質獎勵。
(六)晉級加薪由秘書處給予,晉級加薪一般按照逐級晉升的原則。
第二十二條 紀律處分
對于違反學會工作紀律以及規章制度等過錯行為,根據情節嚴重程度,給予不同形式的紀律處分。紀律處分的目的是“懲前毖后,治病救人”,保證學會各項業務的有效有序運行,保障學會和員工的合法權益。
(一)在執行紀律處分時,應遵守如下原則:
1、處分要有充分的理由和清楚的證據;
2、處分的輕重與所犯過失的輕重相符。
(二)員工紀律處分有四種:警告、嚴重警告、無薪停職檢查(或降薪降職)、開除(解除勞動合同);
1、警告分為口頭警告和書面警告兩種。對員工不努力工作或因過失行為給學會造成一定的損失以及需要引起其他員工予以關注和警惕的過錯,學會將視情節嚴重程度,分別給予口頭警告或書面警告。
口頭警告由秘書長直接給予,書面警告由秘書處給予。
2、嚴重警告主要針對員工出現給學會造成較大的經濟損失或給學會的社會形象、品牌帶來負面影響的過錯行為。嚴重警告可與無薪停職檢查、開除(解除勞動合同)同時使用。
嚴重警告由秘書處給予。
3、無薪停職檢查(或降薪降職)主要針對長期不能勝任工作、或過錯嚴重證明不能勝任崗位的工作的。
無薪停職檢查(或降薪降職)由學會秘書處決定執行。
4、開除(解除勞動合同)主要針對犯有極其嚴重的錯誤,嚴重違反學會規章制度和紀律或給學會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學會可立即給予開除處分,不需提前通知,也不需支付補償金。
開除(解除勞動合同)由學會秘書處決定。
第六章 薪酬、福利與假期
第二十三條 基本福利
(一)社會保險
學會按現行有關規定為員工辦理社會保險。
1、養老保險:員工退休時,享受國家社會保險部門制訂的養老保險待遇。
2、待業保險:員工失業時,可依據國家規定在勞動管理機構領取待業救濟金。
3、醫療保險:員工生病住院,按醫療保險規定享受醫療保險待遇。
(二)住房公積金
住房公積金由學會的員工繳存。員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學會為員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于員工個人所有。
第二十四條 薪酬福利管理
(一)秘書處會計按照勞動合同和有關規章制度每月編制工資表,由出納復核后經會長批準發放當月工資。
(二)員工享有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以及住房公積金,學會按政府規定的比例,在每月工資發放中代為扣繳。勞動合同簽訂日期為每月15日前的,在合同簽訂的當月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繳交等手續;勞動合同簽訂日期為每月15日后的,在合同簽訂的下月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繳交等手續。
(三)員工職務發生變化時,其薪酬待遇亦作相應的變動。任新職當月仍享受原職薪酬待遇,次月首日起,按新職享受薪酬待遇。
(四)離職人員待離職手續完備后,領取離職當月實際工作天數的薪金。
(五)離退休人員的止薪時間為其領取退休金的同月首日。
第二十五條 假期
(一)法定節假日
按國家最新法定節假日方案執行。休假期間,各項工資、津貼照發。
(二)年休假
1、在學會連續工作滿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
2、員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福利待遇;
3、員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為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為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為15天;
4、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假期;
5、凡符合國家《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四條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6、年休假原則上在當年一次休完。確因工作需要無法一次休完的,經批準可以在當年分段安排,但不跨年度安排。
7、確因工作需要,不能滿足員工休年休假要求的,經員工本人同意,并經會長批準,可以不安排員工休年休假。對員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按國家規定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8、員工應在工作任務較少,不影響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提前兩周以上時間提出年休假申請,經批準后方可休假。休假結束后應及時辦理銷假手續;
9、因員工個人原因未休年休假的,不跨年度安排休假、不領取年休假工資報酬;
10、員工休假一般以就地休假為宜,如到外地休假,應向會長請假,費用自理,不另給路程假。
(三)婚假
1、員工經法定程序辦理了結婚手續的,可休結婚假;
2、婚假時間為3天,實行晚婚并初婚者(即男25周歲,女23周歲為晚婚)增加婚假10天。結婚時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以根據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
3、婚假期間的法定休假節日不作計算假期的天數;
4、休假期間按照員工本人標準工資支付其假期工資。
(四)探親假
1、員工在單位工作滿一年,與配偶或父母親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期團聚的(指居住在異地,并且雙方居住地相距在80公里以上),可享受探望配偶或探父母的待遇;
2、員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加一次,假期為30天;
3、未婚員工探望父母,原則上每年給假一次,假期為20天。如果工作需要,本單位當年不能給予假期或者員工自愿二年探親一次的,可兩年給假一次,假期為45天;
4、已婚員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給假一次,假期為20天;
5、探親假根據實際需要給予路程假。假期包括法定休假節日。
6、休假期間按照員工本人標準工資支付其假期工資。
(五)喪假
1、員工的配偶及直系親屬死亡時,可給予處理喪事假5天;
2、員工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經單位領導批準,也可給予5天的喪假;
3、員工在外地的直系親屬死亡時,需要員工本人去外地料理喪事的,可以根據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
4、假期間的法定休假節日不作計算假期的天數;
5、假期間按照員工本人標準工資支付其假期工資。
(六)產假
1、女員工產假為98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
2、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
3、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4、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5、晚育者(24周歲以上生育第一胎的),增加產假15天;
6、已辦理獨生子女證者,再增加產假35天;
7、產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福利待遇;
8、政策允許生育二胎,并已辦理準生手續而生育二胎的女員工,可休產假98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產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福利待遇。
(七)哺乳假
1、產假期滿后,哺乳期間可享受正常工作期間1小時哺乳小孩的喂養時間。若有實際困難,由本人申請,經會長批準,可請哺乳假至嬰兒1周歲;
2、哺乳假期間,按員工本人標準工資的75%支付其假期工資。
(八)看護假
1、自愿終生只生一個孩子的員工,符合《廣東省計劃生育條例》有關規定生育第一個子女的,可在配偶產假期間,男性員工可享受10天看護假。連續計算不扣除法定節假日;
2、看護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福利待遇。
(九)節育假
1、員工施行節育措施或女員工施行流產術時,按計劃生育政策及女員工保護政策享受相應假期;
2、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福利待遇。
(十)流產假
1、流產假(只限于領取“同意生育通知書”或“生育證”的流產假):女員工懷孕不滿四個月流產時,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意見,給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產假;懷孕滿四個月以上流產時,給予四十二天產假。產假期間,工資照發;
2、除正常生育外,只可享受一次帶薪流產休假,其他按病假待遇。
(十一)事假
1、任何原因的事假最多不能連續超過15天;
2、試用期內的員工,一般不得請事假;
3、事假期間按實際天數扣發基本工資。
(十二)病傷假
1、員工患病或非因公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需持醫院蓋章的有效病假證明或住院通知單辦理請假手續。
2、病傷假工資
(1)每月請病傷假兩天(含兩天)以內者,免扣工資;
(2)每月請病傷假超過兩天者,按不低于員工本人標準工資的60%支付(醫療期內)。
3、員工因患病或非因公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學會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第二十六條 請假手續
(一)員工申請年休假、婚假、探親假、喪假、產假、哺乳假、看護假等假期,均應先提出書面申請并填寫《請假單》 ,經會長批準,辦理有關手續后方予準假(產假等需事后補充證明材料,病傷假需補辦請假手續并提供證明材料);
(二)如果員工在上班時間不能按時到崗或者因公、因私臨時外出,應說明原因并請假,若時間緊急或聯系不上會長,應向其他同事說明情況,確保有同事知道去向及聯系方式,以便聯系。
(三)員工因突發事件未能按照上述手續事先請假,則應及時用電話通知會長,說明請假事由,經批準后方為有效。然后在上班后當日內補辦請假手續。
第七章 績效及培訓管理
第二十七條 績效管理
(一)為充分調動員工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推動員工努力工作,本著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推進績效管理工作。
(二)實施績效管理的根本目的改善員工的工作績效并最終提高秘書處的整體績效。
(三)除會長外,其他員工應于每年12月15日向秘書長遞交當年工作總結報告,如實匯報當年的工作業績和效能,由會長安排時間召開全體員工會議評議各員工工作,會后由會長決定績效評定意見。
(四)秘書長根據需要可在年中適當安排階段性績效評議。
(五)績效考核結果是核發績效工資、調薪、定崗、調崗、培訓等人力資源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八條 培訓管理
(一)參加協會秘書處組織的培訓是員工的權利和義務。
(二)協會秘書處按照學以致用、講求實效的原則,建立培訓體系,不斷提升員工綜合素質和業務能力。
(三)協會秘書處根據不同業務崗位的需要,確定培訓內容、培訓方式和考核標準。
(四)協會鼓勵員工利用業余時間自學進修,提高業務水平。
(五)員工參加協會秘書處審批同意的業務培訓,學習(考試)時間按上班考勤,工資福利待遇與全勤員工相同。
(六)員工參加未經協會秘書處審批同意的業務培訓,學習費用自理,需要請假外出學習的按事假辦理。
第二十九條 培訓內容
(一)新員工培訓
進入協會秘書處的員工,必須通過協會的規章制度、安全生產培訓;崗位的職責和操作規程的培訓。
(二)注冊人員培訓
按國家對各類注冊人員繼續教育相關規定完成規定學時。
(三)其他培訓
上級主管部門要求完成的相關崗位培訓。
第八章 人力資源信息管理
第三十條 人員信息采集與維護
(一)員工在辦理入職手續時,需如實填寫個人信息,并提供相關備案資料,包括:員工信息采集表、勞動合同(或勞務合同)、身份證,畢業證、學位證、執業(職業)資格證、居住證(非深戶人員提供)的復印件。
(二)協會秘書處指定專人建立和維護員工個人資料電子檔案(電子文件和個人備案資料彩色掃描文件),將員工個人信息錄入管理信息系統,并根據各項內容的變化予以實時維護。
(三)員工個人信息的保管遵循保密原則,由協會秘書處指定專人保管相關材料并做好備份工作,確保員工個人信息不外泄、不丟失。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制度經深圳市防水行業協會第一次會員大會審核通過后生效,由協會秘書處負責解釋。
深圳市防水行業協會
2016年9月9日
深圳市防水行業協會會員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切實履行深圳市防水行業協會(以下簡稱“本會”)“服務、創新、和諧”的宗旨,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推動行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相關部門法律法規和《深圳市防水行業協會章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會員依法享有《章程》規定的會員權利,履行《章程》規定的會員義務。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會會員。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本會的會員為本行業的企業(其他經濟組織以及個體工商戶),即從事建筑防水材料生產、裝備制造、原材料生產、經營、設計、施工、檢測、科研、教學等企事業單位和團體,可自愿申請入會。
第五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愿;
(三)在本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依法成立的從事建筑防水材料生產、防水工程設計施工、防水裝備制造、經銷物流、科研教育、中介服務、上下游產業鏈及關聯原輔材料制造服務等的企事業單位、科研院校和社會團體,可申請成為單位會員;
(五)從事建筑防水材料生產、防水工程設計施工、防水裝備制造、經銷物流、科研教育、中介服務、上下游產業鏈及關聯原輔材料制造服務等的個人,可申請成為個人會員;
(六)愿積極參加本會活動,支持行業發展。
第三章 會籍
第六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單位,應提交下列文件:
入會申請表;
深圳防水行業自律公約;
(三)法人營業執照(或法人登記證)復印件或其他法定資格文件復印件;
(四)其他必要文件。
第七條 文件提交方式:
(一)紙質資料郵寄至本會秘書處;
第八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
(一)入會申請表;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理事會閉會期間,經理事會授權由秘書處審核通過;由秘書處注冊登記會員、頒發會員證書,并予以公告。
第九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會員資格相應變更:
(一)兩個以上會員合并,原會員資格由存續方或新設方承繼;
(二)會員分立成兩個以上具備會員條件的單位,原會員資格由其中一個機構承繼,其余機構可依本會規定程序自愿加入本會;
(三)本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會員資格變更后,應按本會規定的程序辦理注冊變更手續。
第十條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會員資格自動終止:
(一)會員自愿申請退會;
(二)公司被依法解散或被宣告破產;
(三)不再符合會員條件,或一年無故不繳納會費、不作說明、不參加本會活動;
(四)被吊銷營業執照;
(五)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六)本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會員資格終止后,按照本會規定辦理退會手續,本會收回其會員證,并在本會官網或公開媒體上進行公告。
第四章 會員管理與服務
第十一條 本會統一編制會員名錄。會員名錄中所填事項發生變更時,會員須在15日內書面通知本會,以作相應變更記錄。
第十二條 會員發生下列情形時,應自發生該情形之日起15日內函告本會:
(一)變更注冊地、主要營業場所及與本會的聯系方式;
(二)變更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
(三)變更營業范圍、注冊資本及公司組織形式;
(四)公司合并、分立、破產、解散及撤銷;
(五)本會要求或會員認為需要函告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參加本會活動、接受本會提供的服務;
(二)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對本會工作的提議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四)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五)對理事會做出的懲戒,向監事會提出申訴;
第十四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行規行約,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五條 會費標準
(一)副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 40000 元;
(二)副秘書長每年繳納會費 20000 元;
(三)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 10000 元;
(四)會員單位每年繳納會費 5000 元。
第十六條 當會員單位發生下列情況,可向秘書處申請會費減免
(一)經營發生困難;
(二)破產重組;
(三)其他應減免的情況。
第五章 獎勵和處理
第十七條 對為會員規范發展或者本會工作做出突出貢獻的會員或其相關人員,經秘書處討論通過,本會可給予以下形式的獎勵:
(一)書面表揚;
(二)公開表彰;
(三)授予榮譽稱號;
(四)本會認為合適的其他形式的獎勵。
第十八條 對會員的獎勵,由秘書處提出獎勵意見,本會按照《章程》和其他規定的程序做出獎勵決定。
第十九條 對違反法律法規、行政規章、規范性文件或本會自律規則的會員或相關人員,本會可視情節輕重實施自律措施或紀律處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本會秘書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制度經深圳市防水行業協會第一次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于2016年9月9日起施行。
深圳市防水行業協會
2016年9月9日
深圳市防水行業協會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深圳市防水行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防火安全管理工作,保護國家財產和人身安全,預防和減少火災的危害,確保各項工作正常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公安部有關消防規定,結合我會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消防工作要堅持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
第二章 消防組織及安全責任
第三條 健全消防安全組織,實行以協會法定代表人為消防安全第一責任人的逐級防火責任制。協會法定代表人負責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做到防火工作與其他工作同布置、同檢查、同總結、同考評。
第四條 協會綜合部具體負責協會的消防安全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及相關法規;
(二)對職工進行消防安全知識教育;
(三)組織防火檢查,消除火災隱患;
(四)當發生火災時,組織人員撲救,協助調查火災原因。
第五條 協會各部門應設一名消防安全員,負責本部門的防火安全工作。消防安全員名單報協會綜合部備案。
第六條 協會職工應具有以下防火安全職責:
(一)熟悉本崗位防火安全規定,嚴格遵守各項規章制度。
(二)愛護消防器材及設施,學會使用消防器材。
(三)本崗位發生火災,須立即撲救并及時報警。
(四)發現火災隱患,應及時向主管部門報告。如遇緊急情況,有權采取應急措施,待險情緩解后報告。
(五)火災責任者或當事人,須如實反映造成失火的原因,并提供一切證據。
(六)提高警惕,嚴防犯罪分子縱火破壞。
第三章 重點防火部位及火災預防
第七條 將易發生火災,火災發生后政治影響大、經濟損失大、人員傷亡大的部位,確定為防火重點部位。
第八條 重點防火部位禁止使用火爐、電爐、電取暖器、電加熱器及各種明火,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九條 協會重點防火部位為:庫房、財務室等。
第十條 重點防火部位要定期進行防火檢查,發現隱患及時解決。
第十一條 重點防火部位應設置明顯禁火標志,采取可靠措施,禁止各種火種攜入禁區,并有專人負責防火工作。
第十二條 辦公室內嚴禁使用電爐,各種明火電加熱器。下班前或節假日前切斷電器電源。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三條 本規定由協會綜合部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制度經深圳市防水行業協會第一次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于2016年9月9日起施行。
深圳市防水行業協會團體標準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關于深化標準化工作改革方案》(國發[2015]13號)和《關于培育和發展團體標準的指導意見》(國質檢標聯[2016]109號)等國家標準化有關規定并結合行業實際情況,深圳市防水行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制定并發布深圳市防水行業協會團體標準(以下簡稱團體標準)。為規范和加強團體標準制修訂工作的管理,接受政府和社會監督,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團體標準是以協會為工作平臺,通過快速、靈活、高效的標準化工作機制,由會員單位自主創新,協會統一管理并組織制定的自愿性標準,是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有效補充。
團體標準應有利于合理開發和利用合格評定制度,并積極貫徹國家有關建筑防水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
第三條 團體標準的制修訂嚴格按照國家標準編制要求。為確保編制工作的科學性、公正性和合理性,團體標準制修訂工作遵循以下原則:
(1)對于尚無國家和行業標準,急需但又不能及時納入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制修訂計劃的,可先行制定團體標準,并適時申請納入國家或行業標準體系;
(2)對于已落后于發展需求的國標和行標,如不能及時開展制修訂工作,可先行制定團體標準,為今后相應的國標或行標的制修訂提供參考依據。
(3)為加快推廣并規范應用建筑防水先進技術成果,可先行制定團體標準,為用戶提供更先進的技術標準。
(4)團體標準的技術指標應不低于現行國家或行業標準水平,且應與國家強制性標準保持一致。
第四條 團體標準編號由團體標準代號、協會代號、發布順序號和發布年號構成。協會代號由深圳市防水行業協會英文名稱(Shenzhen Waterproof Association)縮寫SZWA四個大寫英文字母構成。示例:
T/ SZWA ×××—××××
第五條 等同采用國際標準的團體標準采用雙編號。示例:
T/ SZWA ×××—××××/ISO×××××:××××
第二章 組織機構和職責
第六條 協會負責“SZWA團體標準”的立項、組織、管理、發布,統一管理協會團體標準的制修訂和實施。
第七條 協會成立團體標準管理委員會,負責團體標準的立項審批和標準審定工作。審查委員會的成員由協會的部分專家、理事以上單位技術、管理人員構成,按專業分為防水產品標準審查委員會和防水技術規范審查委員會。
第八條 團體標準的制修訂工作由標準起草工作組負責。標準起草工作組是指為制修訂某一專項標準組建的標準化工作小組。標準起草工作組由標準需求者(任何組織和個人)發起成立。
第九條 標準起草工作組人員應符合下列條件:
(1)自愿參加團體標準制修訂工作;
(2)在本專業生產、經銷、使用、科研、教學和質監質檢等方面具有較高理論水平和較豐富實踐經驗;
(3)中級以上職稱,從事建筑防水行業時間不少于五年。
第三章 工作流程
第十條 協會制定發布《深圳市防水行業協會團體標準制修訂工作細則》。
協會團體標準的制修訂工作包括:立項、起草、征求意見、審查、批準、發布、實施、宣貫和復審等。
第十一條 團體標準提案的提出和立項應符合下列情況之一:
(1)協會根據行業發展需要提出的產品、方法、施工類團體標準;
(2)由2家(含)以上會員單位提出的團體標準提案;
(3)相關政府部門委托提出團體標準提案。
提案由協會提交審查委員會投票表決,獲得參與投票委員2/3以上贊成票的提案可批準立項。
第十二條 經協會批準立項的團體標準,由協會公開征集項目承擔和參與單位,原則上由提案提出單位負責組建標準起草組,并組織進行標準的起草工作。
第十三條 承擔單位應當通過協會官方網站、寄送征求意見稿等方式向團體標準涉及的利益相關方公開征求意見,公開征求意見的期限為1個月。
第十四條 審查委員會負責對承擔單位提交的團體標準送審稿進行會議審查。獲得本領域標準審查委員會3/4 以上贊成票且投票率不低于2/3 的可通過審查。
第十五條 協會對審查通過的團體標準進行批準和發布。協會團體標準的編號規則由協會制訂。
第十六條 團體標準的版權歸協會所有,由協會統一負責團體標準的出版和發行等事宜。
第十七條 對于符合立項條件的特別成熟的標準提案項目,如已形成規范性文件并經實踐驗證的標準提案,可省略起草和征求意見階段,直接向協會申請審查并發布。
第十八條 團體標準制定周期一般為12 個月,采用快速程序的制定周期一般為3 個月。
特殊情況下經申請批準項目變更的最多可延長6 個月,超過18 個月未能發布的團體標準項目經審查委員會決議是否撤銷立項或延長編制時間。
第十九條 團體標準實施后,協會根據需要可組織對其進行復審,或實施效果評價,以確認標準繼續有效或者予以修訂、廢止。
復審和實施效果評價應遵循客觀公正、公開透明、廣泛參與、注重實效的原則。復審周期一般不超過3 年。
第二十條 團體標準制修訂經費由項目承擔單位和參與單位共同承擔。協會也可以通過項目招投標的形式籌集項目經費。
第二十一條 協會團體標準為自愿性標準,協會會員單位及其他有關單位可自愿采用。
協會團體標準已經轉化為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相應的團體標準應予以廢止。
第二十二條 協會根據實際需求,統一組織對團體標準的宣貫和推廣工作。
第二十三條 協會建立實施激勵機制,表彰和獎勵在團體標準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以對團體標準實施中發現的問題,向協會反饋。
第四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深圳市防水行業協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深圳市防水行業協會
2016年9月9日